⒈ 到發(fā)證機關登記遺失票證的號碼公開聲明作廢。
例辦好了掛失手續(xù)。
英report the loss of (identity papers,cheques,etc.); report the loss of some bill or document;
⒈ 遺失票據或證件,到原發(fā)單位登記,聲明作廢。
引《解放日報》1987.12.27:“時隔三天, 高葆軍 發(fā)覺本保管的一迭空白支票中的第三張已被撕去,便向科長匯報,隨即前往區(qū)工商銀行掛失。”
⒈ 登記遺失,并聲明作廢或申請補領。如身分證遺失時,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遺失并申請補發(fā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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