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招供,交代犯罪事實。
⒈ 招供,交代犯罪事實。
引宋 王明清 《揮麈三錄》卷二:“﹝ 張 ﹞將至 秀 境, 叔近 乘涼輿,以太守之儀郊迎于郡北 沉 氏園, 張 即叱令供析?!?br />宋 周密 《齊東野語·趙伯美》:“謝修 自知敗露,卻將 蘇鏞 送獄,妄令供析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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