諫官 中國古代官職之一,是對君主的過失直言規(guī)勸并使其改正的官吏。 諫官的設置比監(jiān)官早。春秋初年齊桓公設大諫,為諫官設置之始。晉國的中大夫、趙國的左右司過、楚國的左徒,都屬于諫官性質(zhì)。 秦漢時有諫官之設,但是沒有專門的諫官機構。漢代置光祿大夫、太中大夫、諫大夫、中散大夫、議郎等官職,都屬光祿勛,掌議論,侍從皇帝,顧問應付。東漢侍中、中常侍成為正式官稱,屬少府。 隋朝改侍中為納言,武則天時增置左、右拾遺與左右補闕。 宋改補闕為司諫,改拾遺為正言,并置諫院,作左右諫議大夫為長官,司諫、正言為其所屬。 遼以后,諫官名存實亡,或名實俱亡。
諫官jiànguān
[imperialcensors]古時專規(guī)勸天子改正過失的官
魯公為諫官。——宋·司馬光《訓儉示康》
職官名。專司諫諍之職的官吏。如御史、諫議大夫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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