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喚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、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。 根據(jù)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(guī)定“對于不需要逮捕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,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、所在單位進行訊問,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,”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,及時處理案件,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--傳喚證。
傳喚chuánhuàn
(1)[summons]∶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與案件有關的人前來
(2)[subpoena,subpena]∶送達傳喚令狀或用傳票進行通知,傳審
被傳喚在審訊時出庭
召喚,喊某人前來。
《紅樓夢.第九三回》:「若有并未告假私自出去,傳喚不到貽誤公事的,立刻給我打了攆出去。」
法院發(fā)出傳票,令當事人在一定的日期、時間到場,稱為「傳喚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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