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不伏罪。
⒈ 不伏罪。
引《漢書·梁懷王揖傳》:“王陽(yáng)病抵讕,置辭驕嫚,不首主令,與背畔亡異。”
顏師古 注:“不首謂不伏其罪也?!?br />《南史·范曄傳》:“詔收 綜 等,并皆款服,唯 曄 不首。”
《清平山堂話本·簡(jiǎn)貼和尚》:“這婆子不合假裝姑姑,同謀不首,亦合編管鄰州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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