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戒備和搜捕。
⒉ 泛指警察事務。
⒈ 戒備和搜捕。
引《元典章·吏部五·捕盜官給由例》:“路府州縣達魯花赤管民正官,常切用心警捕,毋致盜賊生發(fā)?!?br />《元典章·禮部二·巡檢公服》:“巡檢之名品,係流外之職,所掌從九品印信,專以警捕盜賊,不為不重,合依前例,準令製造?!?/span>
⒉ 泛指警察事務。
引康有為 《上清帝第六書(應詔統(tǒng)籌全局折)》:“每縣設民政分局督辦,派員會同地方紳士治之;除刑獄賦稅暫時仍歸知縣外,凡地圖、戶口、道路、山林、學校、農工、商務、衛(wèi)生、警捕,皆次第舉行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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