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溯既往 不溯既往,“溯及既往”的對稱,法律只適用于它施行后,而不適用于它施行前所發(fā)生的事項的原則。對新法律施行前發(fā)生的未經審判或判決未確定的行為,一般采取兩種原則:(1)從舊原則。即不論新舊律對同一行為處罰的輕重差別,一律按舊律處理,不受新律影響。(2)從舊兼從輕原則。原則上適用犯罪時的舊律,若該行為在新律上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,則適用新律。中國刑法采用后—種原則。
對過去的錯誤,不加以責難追究。參見「既往不咎」條。
如:「唉,過去就算了!我的為人是不溯既往的?!?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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