縣佐 官名。民國初年設置,為縣知事的佐理,實即縣丞改名,但不普遍設置,且駐于縣內要地,不與縣知事同城。掌理縣知事委辦的各項事務,并于駐在地方就近指揮監(jiān)督該地警察及處理違警案件。后廢。據[中囯方志大辭典]分縣志條目記載:分縣是附屬于大縣之下的縣,清由八品縣丞管理,民國由縣佐管理.縣佐由國家高等考試或舉薦產生.其錄用原則還是從清代分省且有三年以上行政經歷的州同,州判.縣丞等六,七,八品官中挑選.分一,二,三等。
稱縣知事的佐治官。如舊日的縣丞、主簿等皆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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